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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隆中学者”聘任管理办法
2019-03-28 12:17:28 来源: ;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一流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学科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学术水平和竞争实力,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章程》,结合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聘任的外聘教授统称为“隆中学者”,根据类型主要分为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产业教授四类,聘任时可冠以“隆中学者”称号。

第三条  外聘教授的选任坚持“科学设岗,按需聘用、合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优先保证省级重点学科(群)、“楚天学者”设岗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平台的人才需要,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外聘教授的选任应从学科需要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职、兼职等工作形式,灵活聘用。可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不迁移户籍关系。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省部级重点学科(群)、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等省部级平台上设置,校级重点学科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批准后设置。每个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一般不超过2个,成功申报为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后,可不受此限。

第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产业教授岗位设置应本着不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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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进行,每个学科可设置岗位若干个。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外聘教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治学严谨,师德高尚,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八条  名誉教授聘任对象为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务的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突出成就,获得国际学术公认;能够在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聘任对象为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的境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其中境内学者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境外学者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学术造诣深,在其所属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显著成绩,能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其研究方向同我校学科建设需要相吻合,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知名、省内领先水平的能力。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对于特别优秀、学科急需,且能胜

任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客座教授聘任对象为境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声誉,与所聘学科关联度高,对学科建设能做出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产业教授聘任对象为知名的企业型、政府管理型高级人才。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境内外某一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人士,对学校事业发展能做出一定贡献。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外聘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一)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业界知名度;

(二)积极为学科建设建言献策或出谋划策;

(三)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每年来校举行学术讲座不少于1次; (四)积极提供人才信息,推荐并协助引进各类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除第十二条岗位基本职责以外,还应完成设岗学科或所在学院

根据需要制订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产业教授支持措施

(一)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产业教授均不享受固定薪酬。受聘期间,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实质性工作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符合学校相关奖励政策的,与在职在岗人员具有同等权利。

(二)名誉教授应邀来校的差旅费、劳务费等由学校承担,客座教授、产业教授应邀来校的差旅费、劳务费等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支持措施

(一)特聘教授薪酬采用固定薪酬加工作绩效的方式确定。固定薪酬标准一般为10万元(税前),工作绩效根据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确定。协议基本任务要求范围内的科研成果不再奖励,超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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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规定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有关政策进行奖励。学校根据协议相应

条款和考核情况分期支付固定薪酬,可采取按月发放与期满发

放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支付。

(二)聘任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尖端人才,薪酬可另行商定。

(三)学校提供生活设施齐全的住房(聘期内具有使用权)一套。

(四)学校配备必要的工作室和科研助手。

(五)特聘教授薪酬由学校承担,应邀来校差旅费等工作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六章  聘用程序

第十六条  名誉教授聘任程序

(一)单位邀请。二级学院向人事处提出聘任意见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学校审核。(1)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并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2)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3)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并由学校颁发。 第十七条  客座教授、产业教授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单位邀请。申请人填写《湖北文理学院“隆中学者”申请表》,并向设岗学科所在单位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单位审核。(1)二级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2)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聘任人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交学院评审材料(包括学科归属、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政治倾向、师德师风等);(3)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4)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并由学校或聘用单位颁发。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聘任程序

(一)设岗。

1)单位设岗。拟设岗单位填写《湖北文理学院隆中学者岗位申请表》,并向人事处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2)学校审批。人事处与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会签,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人选。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北文理学院“隆中学者”申请表》,并向设岗学科所在单位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2)设岗单位评审。

①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

②所在学科就聘任与否、岗位职责、工作待遇等提出建议,初步确定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设岗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聘任与否、岗位职责、资助方式和经费来源,并将候选人个人申请材料和单位评审材料(包括学科归属、学术水平、社会影响力、政治倾向、师德师风等)报人事处;

3)学校聘任。人事处综合学科、学院及同行专家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①由科技处对应聘人员的科技成果予以审定;由教务处对应聘人员的教学成果予以审定;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应聘人员的学科符合度予以审定;拟聘对象若系境外人士,还应由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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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与合作处审定。

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③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④学校与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聘任协议》须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条件,以及薪酬、住房等具体金额和拨付方式。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名誉教授不设聘期;客座教授、产业教授、特聘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考核情况,由聘任单位提出是否续聘。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聘任协议对聘任单位和受聘人进行管理,聘任单位根据聘任合同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年度考核由各聘任单位负责,聘期考核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聘任单位负责考核准备工作及考核期间的管理工作,聘期考核结果应在聘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总结。受聘人员应如实撰写聘期工作总结。

(二)单位评审。单位对聘任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三)学校审定。人事处将考核意见交由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考核结果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人事备案。考核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论分合格与不合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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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合格者可以申请续聘;不合格者不能续聘或在聘期结束后办理解聘手续。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终止聘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北文理学院隆中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及聘任管理办法》、《襄樊学院校聘教授、副教授(校外)管理暂行办法》、《襄樊学院客座教授聘任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北文理学院                        2019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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