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
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湖北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政学【2020】8号)相关要求和《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学工字[2021]33号),特制定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贫困生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为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除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包括以下7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
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
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
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
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
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
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成立认定机构
1、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
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
核工作。
组长:鲁宏图
成员:李海、李宇、彭雅琴、张文杰、蒋梦晴
2、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档次和比例
1、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校园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困生、困难生、一般困难生3个档次。其中,特困生占在校生人数5%左右、困难生占15%左右、一般困难生占10%左右(以学院为单位)。
2、凡是建档立卡的学生都要纳入贫困生名单并优先考虑困难及以上等次。
四、工作流程和要求
1、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要根据资助中心提供的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几类重点保障人群名单(单独发给各班团支书),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认定工作。
2、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要深入学生,全面掌握学生实际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帮助其消除心理顾虑。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交资助中心备查。
3、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和档次,在适合范围内、适当方式予以公示。要加强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措施,严禁泄露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联系电话、家庭成员信息等)。要切实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采用公开演讲、投票选举等不恰当方式,杜绝违规操作。
4、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相关时间安排
1、9月29日至10月7日,学生提出经济困难申请(附件2或附件3)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2、10月7日至10月10日,班级评定,提交附件4和附件5。
3、10月10日-10月14日,学院审核并开始公示。
4、10月15日,将相关材料上交学校资助中心。
2021年9月29日